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敲诈勒索罪!江州区何某、凌某等8人被依法判刑!最高获刑5年!
3月1日,江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何某、何某盈、何某彪、何某献、何某武、凌某军、凌某勇、某章8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,8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。
开庭审理
1月4日,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何某、何某武等8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1月24日,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。
调查取证
休庭期间,法官们多次前往该案案发现场调查取证。
基本案情
2018年5月7日,被告人何某、何某武等罗白乡枯隆村的村民到木材老板叶某发砍伐桉树工地,以运输桉树车辆压坏蔗区道路为由,要求叶某发支付“修路费”,否则村民不让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。当天由于木材老板不在现场,“修路费”的数额未确定,老板表示会找人与村民协调。但何某、何某武等人要求木材老板支付5000元钱作为茶水费才能离开,经协商后由工人叶某丰通过微信将4800元钱转至何某武微信账号。何某武、何某等人当晚便用得来的钱买烟酒聚餐,剩余的钱由当天到现场的人员平分。5月中旬至6月中旬期间,被告人何某、何某武等人多次堵路后得到木材老板共计95200元的“修路费”。
审案查明:
被告人何某、何某武等人,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威胁手段,多次以修路为由阻碍木材运输车辆通行,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达10万元,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属于恶势力违法犯罪。
法院判决结果
该院认为,被告人何某、何某盈、何某彪、何某献、何某武、凌某军、凌某勇、某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敲诈勒索他人财物,数额达10万元,数额巨大,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构成敲诈勒索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。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根据八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<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>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<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>》的规定,判决如下:
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
判决被告人何某盈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
判决被告人何某彪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
判决被告人何某献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
判决被告人何某武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
判决被告人凌某军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
判决被告人凌某勇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;
判决被告人某章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
来源:平安江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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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方秋丽